事项名称:招商引资落户
设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第六条;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,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。
申请条件:公民开办企业需要迁移户口。
办理材料:1、工商执照原件 2、税务登记原件 3、身份证、户口本原件 4、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原件 5、如携带配偶、子女须持《结婚证》和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原件 6、如本人有房则须持本人房证原件,如落户在他人户口则须持他人户口本和户主同意书原件。
办理地点:县区局公安派出所,城区公安分局
办理机构:派出所、公安分局
收费标准:不收费
办理时间:7个工作日
联系电话:72843140
办理流程:县区局公安派出所或城区公安分局受理,县区局或城区公安分局审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