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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商引资落户办事指南

发布时间:2019/11/20|浏览次数: 招商引资落户办事指南

 事项名称:招商引资落户

 
设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第六条;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,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。
 
申请条件:公民开办企业需要迁移户口。
 
办理材料:1、工商执照原件 2、税务登记原件 3、身份证、户口本原件 4、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原件 5、如携带配偶、子女须持《结婚证》和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原件 6、如本人有房则须持本人房证原件,如落户在他人户口则须持他人户口本和户主同意书原件。
 
办理地点:县区局公安派出所,城区公安分局
 
办理机构:派出所、公安分局
 
收费标准:不收费
 
办理时间:7个工作日
 
联系电话:72843140
 
办理流程:县区局公安派出所或城区公安分局受理,县区局或城区公安分局审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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